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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03执3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8-13

案件名称

骆雪宣、广西鼎天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骆雪宣,广西鼎天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03执3831号申请执行人骆雪宣,女,1974年11月24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被执行人广西鼎天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竹溪大道36号青湖中心1906号。法定代表人周勇。骆雪宣申请执行广西鼎天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南劳人仲裁字【2016】第1060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1927.3元及其相应利息。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认为,本案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及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对尚在查封、冻结期间的被执行人财产,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相应财产损失的风险或其他法律责任。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斌审 判 员 欧阳鹏善代理审判员 刘 中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 佳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