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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6执8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陈某、张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6执893号申请执行人陈某,男,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被执行人张某,女,汉族,生,江西瑞昌市人,住江西省瑞昌市。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张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鄂黄陂武民初字第000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某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某按生效法律自动履行了全部义务。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张某已按申请人的申请履行了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已经实现,该案执行完毕。应当依法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黄陂武民初字第0000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发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邓贤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