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1执恢8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杨玉华与杨进玉、侯香飞、王三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玉华,杨进玉,侯香飞,王三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恢855号申请执行人杨玉华,男,1962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杨进玉,男,1977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侯香飞,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王三维,男,1961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在执行杨玉华依据本院作出的(2014)神民初字第0318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杨进玉、候香飞、王三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杨进玉、候香飞、王三维偿还申请执行人杨玉华借款4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4月22日起按照月利率2.2%计算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4870元及申请执行费597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杨进玉、候香飞在某村有征地补偿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杨进玉、候香飞在某村的征地补偿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永堂审 判 员 刘 鑫代理审判员 高 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