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刑终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赵峰抢夺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被告人赵峰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刑终378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被告人赵峰,男,1977年5月1日出生于江苏省泗洪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暂住地本市浦东新区;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16年10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辩护人陈文晋,北京长安(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赵峰犯抢夺罪一案,于2016年12月19日作出(2016)沪0115刑初4248号刑事判决,赵峰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峰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赵峰犯抢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且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峰撤回上诉。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5刑初424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长坤审 判 员 巩一鸣代理审判员 高丹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罗林骏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