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3民初10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安徽联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丁薇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联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丁薇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203民初1090号原告:安徽联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北京中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562175304E。法定代表人:恽天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蒋莉,公司员工。被告:丁薇薇,女,196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公司员工,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原告安徽联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联军物业公司)诉被告丁薇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朱顺旺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7年4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联军物业公司委托代理人蒋莉、被告丁薇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联军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物业服务费2603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3月11日,弋江区森海都市花园业主委员会选聘原告提供物业服务,并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合同有效期自2013年3月11日起至2016年3月10日止。2016年双方续签了合同,有效期自2016年3月11日至2019年3月10日。自2013年3月11日以来,原告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物业服务义务,但被告在接受原告物业服务后,因家中被盗,拒缴物业服务费。从2014年4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被告累计拒缴物业服务费2603元(111.24㎡×0.65元/㎡/月×36个月)。被告丁薇薇辩称:我3年未交物业费属实,原告未告知我物业费涨价是不合法的。原告入住本小区后,我家于2015年又被盗,被偷了一枚钻石吊坠。我区调取监控,但监控是坏的。原告有维修义务,但到现在都没有修好。现在小区绿化比原来差,铺设道路的砖头都是松动的,走路非常不方便。因原告提供的服务不达标,我只愿意支付1000元物业服务费。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作为森海都宝花园业主,应当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被告自2014年4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期间,累计拖欠物业服务费共计2603元,违背了涉案《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物业服务费本院予以支持。鉴于原告在物业管理服务过程中确实存在瑕疵,未能妥善协调处理被告反映的诸多事宜,本院酌定2014年4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期间物业管理费按80%计算收取,即为2082元。综上,本院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丁薇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联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2082元;二、驳回原告安徽联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丁薇薇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朱顺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新附本案适用的法律规定或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四十二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