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02民初1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蔡亲侠与李根、李咪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亲侠,李根,李咪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302民初1470号原告:蔡亲侠,女,196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峰,宿州市埇桥区朱仙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根,男,1987年6月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峰,安徽云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咪咪,女,1988年7月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址同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峰,安徽云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蔡亲侠与被告李根、李咪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亲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峰,被告李咪咪及其被告李咪咪、李根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蔡亲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两被告偿付原告欠款8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两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系朱仙庄镇镇西村村干部,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因两被告超生,被罚款壹万元。被告当时无能力支付,便让原告为其垫付捌仟元,自己支付贰仟元。原告已为其垫付捌仟元。被告李咪咪于2015年9月22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可该款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拒不偿还,为此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蔡亲侠系宿州市埇桥区朱仙庄镇镇西村村干部,负责该村计划生育工作。被告李根与李咪咪系夫妻关系,系宿州市埇桥区朱仙庄镇镇西村村民。2015年9月,因两被告违法计划生育政策,宿州市镇西村对俩被告作出征收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10000元的决定,当时俩被告无10000元钱缴纳,原告为其垫付5000元。但原告在自己的工作日记本中自己书写了欠条:“今欠人民币捌仟元(8000)”,同时记录书写时间为2015年9月22日,被告李咪咪在原告书写的欠款人后签了自己的名字,并在下方写明自己的手机号码。被告李咪咪在诉讼过程中,只承认原告为其垫付5000元,认为欠条的内容是原告在李咪咪写自己的电话号码后添加的。本院认为,原告在自己的工作笔记本上自己书写内容为“今欠人民币捌仟元(8000)2015.9.22”的欠条及欠款人的字样,如得到李咪咪的签字确认应为合法有效的,但李咪咪否认出具欠条,李咪咪认为其仅在空白纸张上书写姓名及电话号码,并无出具欠条的意思表示,上述欠条内容为原告事后添加上去的,李咪咪并未确认欠款8000元的事实。本院认为,李咪咪在落款时间之前签名的行为不符合正常出具欠条的方式,因此该欠条不能作为认定李咪咪欠原告8000元款的依据,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8000元的垫付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承认原告为其垫付5000元计划生育抚育金,且同意偿还。故原告要求两被告偿还8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支持5000元。李根、李咪咪作为夫妻,应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偿还的责任。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根、李咪咪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蔡亲侠欠款(垫付计划生育抚育费)5000元;二、驳回原告蔡亲侠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李根、李咪咪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全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滕焕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