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5刑终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李某非法经营、容留他人吸毒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5刑终106号原公诉机关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男,1979年6月7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中专。因本案于2016年6月24日被羁押,同年6月25日被刑事拘留,7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汕头市看守所。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审理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犯非法经营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7年3月7日作出(2017)粤0511刑初55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李某不服,提出上诉。在上诉期满后,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某撤回上诉。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2017)粤0511刑初5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郑家强审判员 张章宜审判员 江炯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敏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