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执7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崔焕玭与段新月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焕玭,段新月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1执743号申请执行人:崔焕玭,男,196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段新月,女,1963年8月15日,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申请执行人崔焕玭与被执行人段新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1民初387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4669元及逾期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0211民初387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张培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玉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