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6民初1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恒桥化学技术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新世纪印刷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恒桥化学技术材料有限公司,陕西新世纪印刷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6民初1403号原告:南京恒桥化学技术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化学工业园区宁六路606号B幢511室。法定代表人:郑敬熹。被告:陕西新世纪印刷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三环肖里村工业园25号。法定代表人:高信祖。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恒桥化学技术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新世纪印刷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恒桥化学技术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京恒桥化学技术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薛俊卫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