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325民初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奇台县蓝天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与许建兵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奇台县蓝天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许建兵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325民初867号原告:奇台县蓝天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柳东洋,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慧,系该公司职员。被告:许建兵,男,汉族,现住奇台县,其他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奇台县蓝天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许建兵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奇台县蓝天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以被告已自动履行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奇台县蓝天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梁洁秀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唐晓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