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32财保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李振国、张建广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振国,张建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32财保22号申请人李振国,男,197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广平县。被申请人张建广,男,1975年3月8日出生,汉族,广平县,申请人李振国与被申请人张建广诉前保全一案,现申请人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肇事车辆冀D×××××小型轿车进行保全(价值10000元),并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为了防止该车辆的可能转移或毁损,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102条、103条、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冀D×××××小型轿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焦丽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贺志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