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3民初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原告张兴华诉被告刘会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兴华,刘会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3民初811号原告张兴华,男,197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华能大庆新华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工人,住大庆市大同区。被告刘会丽,女,198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龙凤区。委托代理人李加力,黑龙江司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兴华诉被告刘会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兴华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兴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兴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兴华负担。审 判 长 李庆庆审 判 员 李志杰人民陪审员 陈 杨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莉鑫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