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5民初9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梁结有与冯耀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结有,冯耀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5民初907号之一原告:梁结有,男,198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被告:冯耀燥,男,198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原告梁结有与被告冯耀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17日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4月1日向原告送达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原告梁结有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梁结有撤回起诉处理。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622.5元,减半收取311.25元,由原告梁结有负担。审 判 长 李惠冰人民陪审员 李德盛人民陪审员 梁润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梁根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