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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5民初9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梁结有与冯耀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结有,冯耀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5民初907号之一原告:梁结有,男,198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被告:冯耀燥,男,198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原告梁结有与被告冯耀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17日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4月1日向原告送达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原告梁结有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梁结有撤回起诉处理。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622.5元,减半收取311.25元,由原告梁结有负担。审 判 长  李惠冰人民陪审员  李德盛人民陪审员  梁润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梁根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