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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9执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胡艳杰与被执行人岳桂春人格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艳杰,岳桂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9执98号申请执行人胡艳杰,女,被执行人岳桂春,男,关于申请执行人胡艳杰与被执行人岳桂春人格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克山县人民法院(2016)黑0229民初531号民事判决书,权利人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的民事判决书,由银行协助冻结被执行人岳桂春的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之规定,裁定如下:克山县人民法院(2016)黑0229民初53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林立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