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9执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胡艳杰与被执行人岳桂春人格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艳杰,岳桂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9执98号申请执行人胡艳杰,女,被执行人岳桂春,男,关于申请执行人胡艳杰与被执行人岳桂春人格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克山县人民法院(2016)黑0229民初531号民事判决书,权利人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的民事判决书,由银行协助冻结被执行人岳桂春的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之规定,裁定如下:克山县人民法院(2016)黑0229民初53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林立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