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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12执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牟平胶东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传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牟平胶东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传华,烟台辽源置业有限公司,孙艺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烟��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12执757号申请执行人牟平胶东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姜传华,女,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烟台辽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孙艺成,男,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鲁0612民初8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姜传华、烟台辽源置业有限公司、孙艺成的银行存款50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加贝审 判 员  李海涛代理审判员  徐玉祝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永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