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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81民初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柯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281民初569号原告:柯某,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术学,黄石市希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某,农民。原告柯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柯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恳请人民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原告3万元的嫁妆予以归还或由被告给付原告现金。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5年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在深圳打工。因被告经受不住大城市灯红酒绿生活方式的诱惑,不顾及妻子的感受,把家庭抛在一边,长期彻夜不归,还将工资卡里的钱取出,到外面去消费。原告多次劝诫被告,被告不但不悔改,甚至对原告破口大骂、变本加厉,晚上继续外出不归。原、被告自2016年9月分居至今,感情彻底破裂,故而成讼。黄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原告的认识和观点是错误的。我与被告认识14个月后才登记结婚,双方都是经过深思熟虑的,而且在外打工我没请过假,原告每天只给我10元零花钱,家务也是我做。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4年下半年在大冶市罗桥工业园打工时相识并恋爱,2015年一起去上海打工,××××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两人一起去深圳打工,并租房共同生活。在此期间,被告有时晚上去网吧上网,原告为之与被告发生争吵,还因平时生活消费方面的事情双方发生争执。同年9月,原、被告又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后,原告便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相识一年多后结婚,可以认定双方婚前基础较好;婚后,共同外出打工,为未来美好生活而努力,夫妻感情尚可。双方虽因琐事发生争吵,对夫妻感情有一定影响,但只要遇事商量,加强沟通,互信互谅,彼此包容,夫妻之间的隔阂是可以消除的,夫妻关系也是有和好可能的。原告在诉讼中也未举出充分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鉴于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原告提出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柯某与被告黄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柯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应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00元,款汇至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7×××18。开户银行:农行黄石市分行团城山支行。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尹泓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