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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4民终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肖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某某,肖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4民终2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董某某,男,回族,1996年12月5日出生,小学文化,宁夏泾源县人,农民,住宁夏泾源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某某,女,回族,1995年3月13日出生,小学文化,宁夏泾源县人,农民,住宁夏泾源县。上诉人董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肖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人民法院(2016)宁0424民初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董某某愿意按照原审判决执行,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董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董某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董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克雄审 判 员  马 萍代理审判员  苟改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银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