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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7民初1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人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詹志华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詹志华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7民初1864号原告人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龙,男,1988年4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璐,女,1981年1月11日出生。被告詹志华,男,1987年7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人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詹志华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人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詹志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人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人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詹志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人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朝辉审 判 员  赵 莹代理审判员  马婷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习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