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02执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抚州市临川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吴鲁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抚州市临川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吴鲁辉,王辉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02执439号申请执行人抚州市临川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前龙,主任。被执行人吴鲁辉,男,1985年7月27日生,汉族,临川区人,农民,住抚州市临川区,被执行人王辉军,女,1986年6月7日生,汉族,临川区人,农民,住抚州市临川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2017年4月18日作出的(2017)赣1002行审8号行政裁定书,于2017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吴鲁辉、王辉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鲁辉、王辉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吴鲁辉、王辉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吴鲁辉、王辉军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975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全 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建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