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2刑终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吴义才拐卖妇女、儿童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义才

案由

拐卖妇女、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2刑终119号原公诉机关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义才,男,197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水城县人,文盲,农民,住贵州省水城县。2016年7月1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州省水城县看守所。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审理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吴义才犯拐卖妇女罪一案,于2016年12月30日作出(2016)黔0221刑初36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吴义才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鹏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吴义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2年,被告人吴义才在湖北省大冶市金牛镇一家瓦厂打工期间认识被害人周某1(患有精神分裂症),便想让周某1给其当媳妇,之后吴义才找到媒人到周某1家说亲,遭到周某1父母的反对,后吴义才在未告知周某1父母的情况下将周某1带至贵州共同生活,期间育有一子。2015年8月9日,柳利学(另案处理)找到吴义才商量,将周某1卖给田某(另案处理),吴义才同意。后吴义才、柳利学将周某1带到田应国家中,三人当场签订协议书,吴义才以12000元人民币将周某1卖给田某做媳妇。柳利学从中得到2000元介绍费。原审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及相应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以被告人吴义才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吴义才以“系自首;没有以出卖为目的拐卖妇女;不存在奸淫妇女,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但一审认定奸淫被拐卖的妇女不当,且吴义才具有自首情节,建议对吴义才在四年以上六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吴义才拐卖妇女的犯罪事实清楚。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均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及所列证据予以确认。在本院二审期间,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出示上诉人吴义才的供述、证人周某3、周小燕的证言、水城县公安局化乐派出所关于吴义才归案的情况说明等证据,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关于上诉人吴义才所提“系自首”的上诉理由。经查,有二审收集在案的吴义才的供述、证人周某3、周小燕的证言、水城县公安局化乐派出所关于吴义才归案的情况说明等能够相互印证的证据证实,吴义才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后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构成自首,故该上诉理由成立,予以采纳。关于上诉人吴义才所提“没有以出卖为目的拐卖妇女”的上诉理由。经查,吴义才与田某签订协议,以人民币12000元将被害人周某1卖给田某,属于以出卖为目的贩卖妇女,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吴义才所提“不存在奸淫妇女,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查,虽然吴义才于2012年在未告知被害人周某1父母的情况下,将周某1带至贵州,但其于2015年才有以出卖为目的贩卖周某1的行为,而该贩卖过程中并无相关证据证实吴义才奸淫了周某1,一审认定吴义才奸淫被拐卖的妇女错误,并导致对吴义才的量刑过重,应予纠正,故该上诉理由成立,予以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吴义才以出卖为目的贩卖妇女,其行为构成拐卖妇女罪。吴义才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原审认定吴义才拐卖妇女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认定吴义才奸淫被拐卖的妇女错误,且吴义才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2016)黔0221刑初365号刑事判决主文的定罪部分,即被告人吴义才犯拐卖妇女罪;二、撤销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2016)黔0221刑初365号刑事判决主文的量刑部分,即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义才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9日起至2021年7月1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肖祥云审判员  石瑞勇审判员  任天贵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严 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