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4民初3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陈某某、张某某与赵某、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张某某,赵某,徐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4民初3603号原告:陈某某,男,197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原告:张某某,女,197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芳,上海政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源,上海政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男,197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被告:徐某,女,197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原告陈某某、张某某与被告赵某、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陈某某、张某某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张某某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某某、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黄 燕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晓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