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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91执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烟台市红星彩印有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烟台市红星彩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91执189号申请执行人: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宋德欣。被执行人:烟台市红星彩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爱华。申请执行人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烟台市红星彩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本院作出的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支付劳动报酬及赔偿金,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烟台市红星彩印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因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将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张爱华及实际控制人林战海司法拘留十五日,因被执行人隐匿收入所得,本院于2017年4月1日将被执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林战海司法拘留十五日。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地产、银行存款、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名下的机器设备已抵押给银行且被另案查封,本案无法处置。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合议庭研究,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做结案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忠涛审判员  徐功成审判员  刘 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梦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