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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82执3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王立昆与谭建红、黄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立昆,谭建红,黄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82执3102号申请执行人王立昆,男,196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源市。被执行人谭建红,男,197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源市。被执行人黄毅,女,197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源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1382民初7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26日向被执行人谭建红、黄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谭建红、黄毅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如下义务:1、由谭建红、黄毅共同偿还王立昆借款25万元;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负担本案受理费505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750元,合计6800元。但被执行人谭建红、黄毅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查明被执行人谭建红、黄毅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王立昆与被执行人谭建红、黄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平良审判员  严楚军审判员  李洪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