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民初1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胶东支行与姜涛、吕婷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胶东支行,姜涛,吕婷婷,刘显旭,姜鉴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1188号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胶东支行,住所地胶州市。负责人张鹏,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岩松,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涛,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吕婷婷,女,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刘显旭,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姜鉴奎,男,汉族,住胶州市。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胶东支行与被告姜涛、吕婷婷、刘显旭、姜鉴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胶东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元,减半收取11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亭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