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4民初60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徐乐高与吴仁凤、陈平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乐高,吴仁凤,陈平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104民初6082号原告:徐乐高,男,197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委托代理人:娄广辉,安徽天长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仁凤,男,197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蜀山区,被告:陈平保,男,196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蜀山区,原告徐乐高与被告吴仁凤、陈平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乐高的委托代理人娄广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吴仁凤、陈平保经本院公告送达诉状材料及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乐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吴仁凤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20万元及利息34.4万元(暂计算至2016年8月6日,其后以12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2依法判令被告陈平保对诉讼请求第1项确定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吴仁凤因经营周转需要向原告提出借款200万元,原告于2014年6月20日通过天长市飞翔矿业有限公司账户将200万元借款转给被告吴仁凤。在当年底,原告向被告吴仁凤催要借款,被告吴仁凤在2015年5月份前,累计偿还过本金80万元,之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吴仁凤一直未还,于2015年12月17日,被告吴仁凤出具还款协议,承诺在2016年春节前一次性还清本金120万元,如若还不清,愿意承担利息20万元,并由被告陈平保提供担保。还款期限届满,经原告多次向两被告催要借款,被告吴仁凤至今未还款,被告陈平保也未履行保证人还款责任。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特向贵院依法提起诉讼,望法院能够准许原告的请求。庭审中,原告徐乐高将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依法判令被告吴仁凤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20万元及利息20万元。被告吴仁凤、陈平保未进行答辩,亦未提交任何证据。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结合其当庭陈述,本院认定如下:1、原告徐乐高与被告吴仁凤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本金尚余120万元,利息20万元。2014年6月20日,徐乐高通过案外人天长市飞翔矿业有限公司账户向吴仁凤转款200万元。2015年12月17日,吴仁凤向徐乐高出具《还款协议书》一份,载明2014年6月20日借到徐乐高200万元,中途已还80万元,尚欠120万元于2016年春节前一次性还清,若逾期则承担借款利息20万元。该项利息约定未超过年利率24%,符合相关法律规定。2、被告陈平保在上述还款协议书上以担保人身份签字,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徐乐高提交的证据证明效力本院均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吴仁凤向原告徐乐高出具《还款协议书》,被告陈平保在其上以担保人身份签字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结合转账记录及天长市飞翔矿业有限公司可知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吴仁凤负有依法清偿借款及支付逾期利息的义务,陈平保对吴仁凤的借款负有连带清偿义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吴仁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徐乐高借款本金120万元及利息20万元;二、被告陈平保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8696元,由被告吴仁凤、陈平保承担;公告费1000元,亦由被告吴仁凤、陈平保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唯人民陪审员 周 雷人民陪审员 刘敬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利娟附1:本案证据目录原告提供的证据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两被告的基本信息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适格二、网上转账汇款电子回单一张证明:原告于2014年6月20日通过天长市飞翔矿业有限公司账户将200万元借款转给被告吴仁凤,履行了出借义务的事实。三、还款协议书一份证明:1、原告与被告吴仁凤之间存在借贷法律关系,被告向原告借款本金200万元;2、被告吴仁凤偿还了80万元,对剩余120万元借款,约定了还款期限以及逾期还款应承担的利息;3、被告陈平保为该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事实。四、情况说明证明:天长市飞翔矿业有限公司转款系受徐乐高所托,债权应由徐乐高享有。附2: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