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5民初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付丽艳与朱俊祥、沧州祥龙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丽艳,朱俊祥,沧州祥龙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5民初266号原告:付丽艳,女,198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盐山县。被告:朱俊祥,男,197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盐山县。被告:沧州祥龙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山县小庄乡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朱俊祥。付丽艳与沧州祥龙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朱俊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付丽艳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付丽艳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付丽艳负担。审判长 杨龙瑞审判员 马新刚审判员 王 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晓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