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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5民初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付丽艳与朱俊祥、沧州祥龙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丽艳,朱俊祥,沧州祥龙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5民初266号原告:付丽艳,女,198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盐山县。被告:朱俊祥,男,197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盐山县。被告:沧州祥龙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山县小庄乡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朱俊祥。付丽艳与沧州祥龙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朱俊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付丽艳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付丽艳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付丽艳负担。审判长  杨龙瑞审判员  马新刚审判员  王 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晓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