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02民初20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崇川区钟秀街道城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与卢小敏、曹海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崇川区钟秀街道城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卢小敏,曹海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02民初2072号原告:崇川区钟秀街道城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北园路9号。负责人:尤金虎,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汉兴,男,1971年6月15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被告:卢小敏,男,1983年7月21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被告:曹海军,男,1970年10月7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原告崇川区钟秀街道城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与被告卢小敏、曹海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崇川区钟秀街道城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崇川区钟秀街道城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4.50元(己减半),由原告崇川区钟秀街道城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负担。审判员 曹卫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凤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