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2民初9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湖南宝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湖南省长沙湘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宝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湖南省长沙湘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2民初969号申请人:湖南宝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新康乡湘江村傅家咀。法定代表人:邓希益,总经理。被申请人:湖南省长沙湘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乌山街道郭亮南路41号。法定代表人:罗汉文,总经理。本院受理申请人长沙宝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湖南省长沙湘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申请人长沙宝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南省长沙湘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万元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长沙宝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已提供相应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沙宝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长沙湘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万元,冻结期限为1年,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其中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张 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刘顺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