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民辖终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邓辉、孟安儒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邓辉,孟安儒,孟家慧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民辖终3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邓辉,男,1981年1月2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煌,系邓辉弟弟,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孟安儒,男,1959年12月4日生,汉族,住广西荔浦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孟家慧,男,1984年12月6日生,汉族,住广西荔浦县。上诉人邓辉因与被上诉人孟安儒、孟家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6)闽0802民初834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邓辉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邓辉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邓辉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 志 炜审判员 童 寿 华审判员 谢 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艳(代)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