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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05执2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2603谢锡忠与潘建国、席凤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锡忠,潘建国,席凤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05执2603号申请执行人:谢锡忠,男,1968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被执行人:潘建国,男,1957年1月22日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被执行人:席凤娟,女,1960年8月14日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申请执行人谢锡忠与被执行人潘建国、席凤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205民初8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一、潘建国、席凤娟确认结欠谢锡忠借款本金100000元,该款潘建国、席凤娟于2016年3月23日前支付10000元,于2016年9月30日前支付10000元,于2016年12月30日前支付30000元,于2017年6月30日前支付25000元,于2017年12月30日前支付25000元,结清。如果潘建国、席凤娟有一期付款违约,谢锡忠可就潘建国、席凤娟余欠款项一次性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且潘建国、席凤娟需承担违约金5000元。二、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潘建国、席凤娟负担(该款已由谢锡忠垫付,潘建国、席凤娟应于2016年4月30日前支付给谢锡忠)。因被执行人潘建国、席凤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谢锡忠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潘建国、席凤娟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立即履行还款义务,但潘建国、席凤娟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谢锡忠与被执行人席凤娟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谢锡忠于2017年1月12日以达成执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后,谢锡忠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于法无悖,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205民初84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谢锡忠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崔 锋审 判 员  胡益新代理审判员  吴修贵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程静祖本案援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第四百六十七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第四百六十八条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