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922执19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金良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五台县白家庄寨里村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五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金良,五台县白家庄镇寨里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西省五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922执199-2号申请执行人刘金良,男,1955年出生,汉族,五台县人.被执行人五台县白家庄镇寨里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玉华,系该村委会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金良与被执行人五台县白家庄镇寨里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虽已扣划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的所有款项,但申请人的原合伙人已在我院另案起诉合伙纠纷,审判团队向执行团队发来协助通知,望暂停支付涉案标的款,待合伙案件审结后再行发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2015)五民初字第7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志强审判员 殷树理审判员 卫 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康志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