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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07执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兰五与被执行人张世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兰五,张世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07执424号申请执行人刘兰五,男,1952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满城区石井乡尉公村。被执行人张世超(又名张超),男,197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满城区大册营镇大册村。申请执行人刘兰五与被执行人张世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冀0607民初18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世超之妻王辉的银行存款21000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振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殷朝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