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07执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兰五与被执行人张世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兰五,张世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07执424号申请执行人刘兰五,男,1952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满城区石井乡尉公村。被执行人张世超(又名张超),男,197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满城区大册营镇大册村。申请执行人刘兰五与被执行人张世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冀0607民初18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世超之妻王辉的银行存款21000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振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殷朝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