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3执3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安县支行与魏臻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安县支行,魏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3执389号之一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安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张斌,行长被执行人魏臻,男,汉族。本院(2016)川1323民初6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魏臻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义务。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魏臻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魏臻在银行的存款21679.00元到蓬安县人民法院账户。本��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 玄审 判 员 高树林代理审判员 李小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