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平行初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姜桂祥、姜书聪等与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桂祥,姜书聪,孙淑英,崔升芳,姜增森,姜黎,姜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5)平行初字第300号当事人原告张永海,男,1971年5月10日生,汉族,住平度市东阁街道办事处北姜家庄村193号。身份证号码:370226197105107518。原告姜桂祥,男,1954年3月17日生,汉族,住平度市。原告姜书聪,男,1963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平度市。委托代理人孙玉欣,女,196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平度市。原告孙淑英,女,1937年2月10日生,汉族,住平度市。(未到庭)原告崔升芳,女,1958年8月29日生,汉族,住平度市。原告姜增森,男,1951年9月1日生,汉族,住平度市。原告姜黎,女,1970年5月8日生,汉族,住平度市。原告姜志强,男,1969年2月22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诉讼代表人张永海、姜桂祥、姜书聪、姜增森、姜志强。原告姜增森、姜黎委托代理人黄晓丽,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平度市。法定代表人王连涛,局长。委托代理人贾艳晓,平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杨萍,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实认定原告申请被告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内容:1、鲁政土字(2013)1417号《关于平度市2013年第16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建设项目,对平度市东阁街道办事处北姜家庄村的集体土地被征为国有土地后,按有关规定制定的社会保障方案和所涉社会保障补贴资金以及为北姜家庄村失地村民办理的入保明细。2、鲁政土字(2003)50号《关于平度市2000年第4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建设项目,对平度市东阁街道办事处北姜家庄村的集体土地被征为国有土地后,按有关规定制定的社会保障方案和所涉社会保障补贴资金以及为北姜家庄村失地村民办理的入保明细。3、鲁政土字(2001)362号《关于平度市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建设项目,对平度市东阁街道办事处北姜家庄村的集体土地被征为国有土地后,按有关规定制定的社会保障方案和所涉社会保障补贴资金以及为北姜家庄村失地村民办理的入保明细。4、鲁政土字(2001)28号《关于平度市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建设项目,对平度市东阁街道办事处北姜家庄村的集体土地被征为国有土地后,按有关规定制定的社会保障方案和所涉社会保障补贴资金明细以及为北姜家庄村失地村民办理的入保明细。5、鲁政土字(2002)437号《关于平度市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建设项目,对平度市东阁街道办事处北姜家庄村的集体土地被征为国有土地后,按有关规定制定的社会保障方案和所涉社会保障补贴资金以及为北姜家庄村失地村民办理的入保明细。6、关于平度市东阁街道办事处北姜家庄村村民宅基地建设项目,对平度市东阁街道办事处北姜家庄村的集体土地被征为国有土地后,按有关规定制定的社会保障方案和所涉社会保障补贴资金以及为北姜家庄村失地村民办理的入保明细。原告向被告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1-5申请于2015年10月8日邮寄,6项申请于2015年11月5日邮寄。被告是否拒收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否()被告是否对原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了答复:是()否(√)原告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间:2015年11月30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的事由:被告拒收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是否可以作为本案有效证据:是(√)否()被告是否提供证据:是()否(√)原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或提起的诉讼属于以下情形:被告拒收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被告平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拒收原告张永海、姜桂祥、姜书聪、孙淑英、崔升芳、姜增森、姜黎、姜志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违法;二、被告平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依法对原告张永海、姜桂祥、姜书聪、孙淑英、崔升芳、姜增森、姜黎、姜志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分别作出答复。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平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占江人民陪审员  王贵鹏人民陪审员  袁 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董菲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