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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81民初2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谭路佳、陈冬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路佳,陈冬梅,谭闽佳,王晖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81民初2543号申请人:谭路佳,住山东省滕州市。申请人:陈冬梅,住址同上。被申请人:谭闽佳,住山东省滕州市。被申请人:王晖,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谭路佳、陈冬梅与被申请人谭闽佳、王晖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王晖的银行存款4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陈冬梅自愿以本人名下的位于山东省滕州市xx街xx小区xxxx房产一套作为本次财产保全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谭路佳、陈冬梅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陈冬梅向本院提供的担保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王晖的银行存款4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陈冬梅名下的位于山东省滕州市xx街xx小区xxxx房产一套。案件申请费2770元,由申请人谭路佳、陈冬梅负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段修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