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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05民初12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2-07

案件名称

1251江苏平恒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平恒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05民初1251号之一原告:江苏平恒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泉旺路南彭鲁商城内。法定代表人:徐凤景,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丁卯桥路138号。法定代表人:闻捷,该公司经理。原告江苏平恒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江苏平恒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平恒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1110元,减半收取6555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70555元,由原告江苏平恒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 涛人民陪审员  张广群人民陪审员  刘 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