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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04执保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岳塘区三马和谐汽车配件服务中心与湘潭市心澄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塘区三马和谐汽车配件服务中心,湘潭市心澄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304执保159号申请人:岳塘区三马和谐汽车配件服务中心,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丝绸北路和谐大厦。负责人付楚阳,经理。被申请人:湘潭市心澄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和平路34号。法定代表人:李世光,董事长。申请人岳塘区三马和谐汽车配件服务中心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湘潭市心澄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樊惠明以其位于湘潭市岳塘区建设路街道河东大道7号10栋2单元211号房产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岳塘区三马和谐汽车配件服务中心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湘潭市心澄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冻结担保人樊惠明的位于湘潭市岳塘区建设路街道河东大道7号10栋2单元211号房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代理审判员  吴秀琼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刘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