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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32民初23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张海梅与郑克迪、梁山盛大兄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梅,郑克迪,梁山盛大兄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2民初2388-1号原告:张海梅,女,198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被告:郑克迪,男,198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被告:梁山盛大兄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梁山县小安山镇干鱼头村南220国道东。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梅与被告郑克迪、梁山盛大兄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海梅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告郑克迪驾驶的鲁H×××××号重型普通货车一辆或查封其价值60000元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海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告郑克迪驾驶的鲁H×××××号重型普通货车一辆或查封其价值60000元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韩道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苑玉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