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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03民初2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秦某甲、王某等与秦某乙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甲,王某,秦某乙

案由

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403民初2360号原告秦某甲,男,汉族。原告王某,女,汉族。被告秦某乙,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甲、王某诉被告秦某乙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秦某甲、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秦某甲、王某负担。审 判 长 詹 擘代理审判员 刘 柠人民审判员 张 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汤楚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