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03民初2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秦某甲、王某等与秦某乙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甲,王某,秦某乙
案由
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403民初2360号原告秦某甲,男,汉族。原告王某,女,汉族。被告秦某乙,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甲、王某诉被告秦某乙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秦某甲、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秦某甲、王某负担。审 判 长 詹 擘代理审判员 刘 柠人民审判员 张 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汤楚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