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刑终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李元强奸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元,李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刑终44号原公诉机关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元,男,1995年1月1日出生于四川省峨眉山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峨眉山市。2016年10月8日因涉嫌犯强奸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四川省峨眉山市看守所。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元犯强奸罪一案,于2017年3月17日作出(2017)川1181刑初10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李元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元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元服从一审判决,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元撤回上诉。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7)川1181刑初1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明审 判 员 苏微颖代理审判员 雷云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肖 阳附: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