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2民初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王某与于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于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2民初539号原告:王某,女,1958年9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满族,无职业,住赤峰市。委托代理人:李某,赤峰市长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于某,男,1949年11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汉族,退休职工,住赤峰市。委托代理人:田平,内蒙古百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强诉于某排除妨害一案中,现原告王某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邮寄送达费40元,计9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纪怀桔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唐洪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