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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83民初3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伟青与黄洁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青,黄洁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783民初3732号原告:张伟青,男,197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被告:黄洁宝,女,198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广东省开平市。原告张伟青与被告黄洁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伟青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洁宝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伟青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返还借款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5年9月10日,以生意经营资金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约定于2015年10月9日前还清,后被告逾期没有还清偿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拒不清还,故提起诉讼。被告黄洁宝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未到庭应视���放弃质证的权利。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于2015年9月10日,被告以经营资金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元,同时,写下《借条》一份交原告收执,并约定于2015年10月9日还清。被告借款后,逾期没有还清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果,遂成讼。本院认为,本案属民间借贷纠纷。被告拖欠原告借款2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该借贷行为合法有效,依法予以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借款。……。”的规定,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后,在约定还款的期限经催讨仍未予清还,应承担还款责任,故原告主张被告返还借款20000元理据充分,应予以支持。此外,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依法应作缺席判决。综上所述,被告应返还借款20000元给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洁宝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返还借款20000元给原告张伟青。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受理费3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甄灼辉人民陪审员  张妙香人民陪审员  陈唐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梁伟青张淑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