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3民初1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天津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贾胜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贾胜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1669号原告:天津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环河南路88号2-2150室。法定代表人:王玉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恩玉,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博毅,该公司员工。被告:贾胜经,男,1960年10月9日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原告天津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贾胜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天津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天津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福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猛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