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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终3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敬龙家具材料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敬龙家具材料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支行,佛山市黄道自然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协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佛山全美床垫布制造有限公司,何佳成,何毅,冯惠影,胡侠源,胡彬源,胡怡源,邓金柳,黄祺雄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终31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敬龙家具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广湛路敬龙家具广场4座首层13-15,注册号:440681000086933。法定代表人:胡彬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五、八坊区22-2地块康湖名苑,组织机构代码:77401818-3。负责人:颜学,该行行长。原审被告:佛山市黄道自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三联工业园C03-1地块,注册号:440681000090383。法定代表人:黄长禧。原审被告:广东协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龙洲西路69号三楼,注册号:440681000073534。法定代表人:廖锦添。原审被告:佛山全美床垫布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325国道华西路段256号,注册号440681000577910。法定代表人:张健文。原审被告:何佳成,男,195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审被告:何毅,男,198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审被告:冯惠影,女,195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审被告:胡侠源,男,1955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审被告:胡彬源,男,195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审被告:胡怡源,男,1964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审被告:邓金柳,女,195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审被告:黄祺雄,男,1975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敬龙家具材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支行及原审被告佛山市黄道自然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协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佛山全美床垫布制造有限公司、何佳成、何毅、冯惠影、胡侠源、胡彬源、胡怡源、邓金柳、黄祺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5)佛顺法龙民初字第15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提出上诉时,一并向本院提交了缓交上诉费用申请书。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申请不符合司法救助的有关规定,作出《不同意缓交诉讼费通知书》并向其送达后,上诉人仍未在指定期限内足额预交本案上诉费,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敬龙家具材料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审 判 长  耿 翔审 判 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钟斯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潘秀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