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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5民初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侯仲云与广州力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2017民初866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仲云,广州力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5民初866号原告:侯仲云,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委托代理人:孙全泰,系广东国晖(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力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73452650E。法定代表人:楚孟桥。委托代理人:胡志炜、周雅雯,均系广东金本色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侯仲云诉被告广州力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侯仲云以其个人原因,本案不需要法院处理为由,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侯仲云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仲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侯仲云负担。审判员  郭志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绮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