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1民初1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喜贵与李海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喜贵,李海军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1民初1198号原告:喜贵,男,1995年6月2日出生,蒙古族,农民,初中文化,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李海军,男,出生日期不详,民族不详,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原告喜贵与被告李海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喜贵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海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喜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喜贵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喜贵负担。审判员 姜黎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祥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