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8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马志忠与河南顺天物流集团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志忠,河南顺天物流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8403号原告马志忠,男,汉族,1985年7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尉氏县。委托代理人朱鹏博,河南良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龙岗,河南良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河南顺天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马志忠诉被告河南顺天物流集团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应有明确的被告,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告身份信息及相关工商部门登记信息,被告不明确,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志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旭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