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民终5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高盼盼、徐灵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盼盼,徐灵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终53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盼盼,女,198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逯秀敏,河北燕赵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灵芳,女,196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娄盼转,河北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高盼盼因与被上诉人徐灵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6)冀0102民初57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中,上诉人高盼盼虽然认可借条的真实性,但是称没有收到借款,书写借条的时间与借条记载的日期不一致,借款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向本院提出鉴定申请,被上诉人同意进行鉴定。由于双方对涉案借条履行情况争议较大,又涉及到司法鉴定问题。故综合案情,本案予以发还。重审时,向当事人依法行使释明权,释明鉴定法律后果及法律责任承担等问题,并根据其意见视情对鉴定申请依法处理。同时,查清上述借条实际履行情况,依法公平公正裁判本案。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6)冀0102民初576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高盼盼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2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曹建民审 判 员 任 磊审 判 员 刘瑞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陈 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