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82民初29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唐长松与郑锦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长松,郑锦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82民初2983号原告:唐长松,男,197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闽侯县,被告:郑锦,男,197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原告唐长松与被告郑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3日立案。唐长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唐长松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林平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