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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刑初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贾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11刑初325号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贾某某,男,1972年5月24日出生于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8月25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辩护人尹瑞娟,山东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青黄岛检公刑诉[2017]2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某某及辩护人尹瑞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8日18时40分许,被告人贾某某驾驶鲁B×××××号轿车沿S229线由南向北行至黄岛区隐珠街道办事处卜落林村东处,与宋某由西向东步行过马路时相撞,致宋某受伤,轿车受损。肇事后,贾某某驾车逃逸。经法医鉴定,宋某伤情为重伤二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贾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贾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未提出辩解意见。辩护人尹瑞娟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贾某某系自首;2、贾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3、贾某某系初犯。建议对贾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8日18时40分许,被告人贾某某驾驶鲁B×××××号轿车沿S229线由南向北行至黄岛区隐珠街道办事处卜落林村东处,与宋某由西向东步行过马路时相撞,致宋某受伤,轿车受损。肇事后,贾某某驾车逃逸。经法医鉴定,宋某伤情为重伤二级。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贾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2015年5月3日,宋某在家中死亡。2015年1月10日,被告人贾某某到青岛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黄岛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犯罪事实。同时查明,2016年9月6日,贾某某赔偿了受害人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41906.16元。受害人亲属对贾某某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查获经过证实本案的发破案经过及被告人贾某某的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驾驶证复印件等证实贾某某的身份情况;保险单、民事判决书、谅解书等证实民事赔偿及谅解情况;证人宋某的证言及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证实本案案发的相关情况;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及肇事车辆照片一宗证实案发现场及肇事车辆情况;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证实肇事车辆的车辆性能;事故认定书证实贾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宋某伤情为重伤二级;视频资料及说明证实贾某某交通肇事并逃逸的情况。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对被告人贾某某进行了调查评估。社区矫正机构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调查评估报告,认为如果对被告人贾某某宣告非监禁刑,不会对所居住社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同意对被告人贾某某适用社区矫正。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贾某某系自首,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贾某某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贾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贾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二款第(六)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贾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栾 冲审 判 员  刘 鹏人民陪审员  秘明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单梦頔